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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雅: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法律解析与适用


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二者在适用条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共同责任通常适用于特定的债务关系,如夫妻共同债务。厘清二者的法律界限,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合理分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责任是指多个主体因共同行为或事件对某一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形。这种责任形式多见于多个主体共同实施某一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责任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境加以判断。共同责任在实践中呈现出几个显著特征。首先,它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通常为两人或以上。其次,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损害结果由他们的共同行为所引发。最后,责任的分配是共同责任的关键,各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而非全部责任。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各方的过错比例来划分责任,而非要求某一主体承担超出其贡献的后果。这种按份分配的特性使共同责任在适用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相较于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责任形式。连带责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首先,它具有责任的整体性,即每个责任人都对全部责任承担义务。其次,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决定向哪一个或哪些责任人主张权利。最后,连带责任赋予了内部追偿权,即某责任人若承担了超出其份额的责任,可以向其他责任人寻求补偿。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确保其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救济。在连带责任下,每个责任人都对全部债务或损害负有清偿或赔偿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权利,而无需考虑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这种责任形式的设立,旨在强化债权保障,提高债务履行的确定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担保人在一定情形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全部债务,而担保人在代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如难以确定,则平均分担。承担责任超过自身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是公司法中的股东责任。例如,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2020)最高法民终1372号案件中,某公司债务人因恶意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法院判决该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认定该股东承担债务后可向其他未履行义务的股东追偿。这表明,在商事交易领域,连带责任不仅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也是一种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债务的法律机制。

相较于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核心特征是责任的共同承担性,但不具有“债权人可向任意一方追偿全部债务”的特性。例如,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诉求应针对夫妻双方共同提出,而不能单独向一方主张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即便夫妻离婚并完成财产分割,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但内部责任如何分配,则取决于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背景以及受益情况。这意味着,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法院并不会简单地将债务按均等比例分割,而是会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合理认定。例如,在(2021)京民终42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丈夫以夫妻名义借款用于家庭经营,但债务主要由丈夫支配,最终判决丈夫承担70%的清偿责任,妻子承担30%。这一判决体现了共同责任在内部分担上的灵活性,并非绝对的均分制。

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适用界限还涉及特定的合同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通常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分配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即使其个人未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仍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夫妻共同债务中,若债务形成与夫妻一方无关,另一方可通过举证证明不承担责任。例如,在(2022)沪民终673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某合伙企业负债后,合伙人甲因连带责任被债权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甲在清偿债务后向合伙人乙追偿,法院支持了该追偿请求。这说明,连带责任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共同责任则更加侧重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公平分担。

综上,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连带责任允许债权人选择任意责任人主张全部债务,而共同责任要求债权人向所有责任人共同提出诉求。连带责任的设立通常依赖于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共同责任往往出现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人可在履行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共同责任的分担比例则更具灵活性,法院会依据债务形成的具体情境作出合理裁判。在合同、公司法、婚姻家庭等不同法律领域,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的适用规则各有侧重,合理理解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更精准地维护债权人权益,也有助于债务人的权利救济。

  案例详解  

为进一步阐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适用,以下通过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一人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2022)鲁1503执异28号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夫妻间共同责任|罗某立与罗某松、邓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1民初8029号

裁判要旨:二被告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被告罗某松亦愿意偿还。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邓某英对案涉借款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本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前述规定,虽然二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债务由被告罗某松偿还,但该协议仅在二被告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原告仍可就案涉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但本案并不存在前述情况,故二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为共同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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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二者在适用条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共同责任通常适用于特定的债务关系,如夫妻共同债务。厘清二者的法律界限,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合理分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责任是指多个主体因共同行为或事件对某一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形。这种责任形式多见于多个主体共同实施某一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责任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境加以判断。共同责任在实践中呈现出几个显著特征。首先,它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通常为两人或以上。其次,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损害结果由他们的共同行为所引发。最后,责任的分配是共同责任的关键,各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而非全部责任。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各方的过错比例来划分责任,而非要求某一主体承担超出其贡献的后果。这种按份分配的特性使共同责任在适用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相较于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责任形式。连带责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首先,它具有责任的整体性,即每个责任人都对全部责任承担义务。其次,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决定向哪一个或哪些责任人主张权利。最后,连带责任赋予了内部追偿权,即某责任人若承担了超出其份额的责任,可以向其他责任人寻求补偿。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确保其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救济。在连带责任下,每个责任人都对全部债务或损害负有清偿或赔偿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权利,而无需考虑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这种责任形式的设立,旨在强化债权保障,提高债务履行的确定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担保人在一定情形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全部债务,而担保人在代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如难以确定,则平均分担。承担责任超过自身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是公司法中的股东责任。例如,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2020)最高法民终1372号案件中,某公司债务人因恶意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法院判决该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认定该股东承担债务后可向其他未履行义务的股东追偿。这表明,在商事交易领域,连带责任不仅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也是一种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债务的法律机制。

相较于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核心特征是责任的共同承担性,但不具有“债权人可向任意一方追偿全部债务”的特性。例如,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诉求应针对夫妻双方共同提出,而不能单独向一方主张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即便夫妻离婚并完成财产分割,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但内部责任如何分配,则取决于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背景以及受益情况。这意味着,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法院并不会简单地将债务按均等比例分割,而是会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合理认定。例如,在(2021)京民终42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丈夫以夫妻名义借款用于家庭经营,但债务主要由丈夫支配,最终判决丈夫承担70%的清偿责任,妻子承担30%。这一判决体现了共同责任在内部分担上的灵活性,并非绝对的均分制。

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适用界限还涉及特定的合同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通常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分配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即使其个人未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仍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夫妻共同债务中,若债务形成与夫妻一方无关,另一方可通过举证证明不承担责任。例如,在(2022)沪民终673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某合伙企业负债后,合伙人甲因连带责任被债权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甲在清偿债务后向合伙人乙追偿,法院支持了该追偿请求。这说明,连带责任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共同责任则更加侧重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公平分担。

综上,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连带责任允许债权人选择任意责任人主张全部债务,而共同责任要求债权人向所有责任人共同提出诉求。连带责任的设立通常依赖于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共同责任往往出现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人可在履行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共同责任的分担比例则更具灵活性,法院会依据债务形成的具体情境作出合理裁判。在合同、公司法、婚姻家庭等不同法律领域,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的适用规则各有侧重,合理理解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更精准地维护债权人权益,也有助于债务人的权利救济。

  案例详解  

为进一步阐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适用,以下通过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一人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2022)鲁1503执异28号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夫妻间共同责任|罗某立与罗某松、邓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1民初8029号

裁判要旨:二被告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被告罗某松亦愿意偿还。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邓某英对案涉借款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本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前述规定,虽然二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债务由被告罗某松偿还,但该协议仅在二被告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原告仍可就案涉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但本案并不存在前述情况,故二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为共同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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