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祖裕:借条未载明利息即无利息?从司法实践看……
——借条未载明利息即无利息?|从司法实践看口头利息约定的认定
摘要
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合法形式,不能简单、机械的认为“借条中没有约定即无利息”。办理此类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从民间借贷出借目的、隐性利率的特点和借贷双方交易习惯来综合认定有无利息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很多律师和法院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往往会根据本条规定,简单、机械地认为“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即无利息”。这种认识将会导致办案人员疏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揭露,进而损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就遇到了这一问题。王某向张某借款80万元,王某出具借条,借条中写明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但未写利息。同日,张某向王某转账75万元。王某此后四次向张某转账,每次4.8万,合计19.2万元。因王某此后一直未还款,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双方对75万借款本金无异议,但王某主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只是亲朋之间的帮忙,已还的19.2万元是偿还的部分本金;张某则主张利息系口头约定,已还的19.2万元是部分利息。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一审认为双方有利息约定;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借条中没有载明借款利息,本案借款为无息借款”;笔者在再审阶段介入后,又促使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再次认定为双方已约定利息,进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何完全相同事实,不同层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会截然不同呢?此类案件处理在实务确实有着一定争议,其核心就是办案人员对相关法条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一 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合法形式,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借条中没有约定即无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还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合同形式自由)”。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借款合同必须为书面。纸质借条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口头约定也是借款合同的合法形式。这两种形式还可以同时存在、相互补充。
因此,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即为“借款合同没有利息约定”,进而直接认定为无利息。
二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从民间借贷出借目的、借贷隐性利率的特点和双方交易习惯来综合认定有无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常不会无偿提供大额资金,尤其双方非直系亲属,且借款是用于经营目的。
其次,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其它因素,借贷双方有较多的采用隐性利率,甚至很多连借条也没有,但这均不能直接否认借贷关系和利息约定的存在。
第三,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利息认定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借款人分四次向出借人支付固定金额,且该款项支付没有其他合理理由,再综合以上借贷目的、双方身份关系等因素综合衡量,已能够证明四次还款系支付的利息,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综上,借条未载明利息并不必然否定利息约定。司法实践中,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完善证据链,法院审理中需结合借贷背景、支付规律、交易习惯等综合论证,避免机械适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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