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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关于......


——夏祖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理念与原则

引言

2025年2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以“实质穿透”的理念——法院不再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穿透到财产来源、婚姻贡献等实质因素。从而保护了出资父母一方权益,否定了婚内的不诚信行为、借婚姻不劳而获的投机行为;更加突出了实质公平,引导人们注重对家庭的付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基础为出资来源情况


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且无明确约定,是我国社会普遍现象。而该房应如何分配是当前离婚纠纷中争议最多的,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毕竟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子是最大的财富。对此,法条也一直在变化和更新。如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已失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实施,已失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都将有无约定、房屋购买时间节点(婚前或婚后)、房产证是否加名等作为共同房产分割的核心因素。

《解释(二)》则是回归到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以对房产贡献的实质情况作为房产分割的核心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解释(二)》则将房产的出资来源情况,作为了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并以此为分割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考虑共同生活、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多少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分割。而房子登记在谁名下,不再是考虑的基本因素。

具体来讲: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确定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可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再根据综合情况给予另一方可能高于或低于20%的补偿。


个人房产婚前或婚后改(加)名,分割基础为对家庭贡献情况


只有约定,还没改(加)名就离婚的,一方得房屋,另一方得补偿;结婚时间很短的,即便已经改(加)名,房屋归原房屋所有方,另一方得补偿;是否补偿及具体补偿金额取决于对家庭贡献值。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遵行是“赠予未完成前可撤销”“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物权法》第九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影响下,小两口婚前或婚后进行房产加名或改名屡见不鲜,实质上增加了社会成本和家庭不和谐因素。对此,《解释(二)》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

(一)约定赠予房产但未进行房产登记,该赠予不可撤销。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法条,实质承认了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还没过户的可以撤销;已经赠与的,尊重赠与事实,不能要求返还。

《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条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是继续履行该协议,还是基于行为基础的丧失,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

(二)已进行房产改(加)名登记,如何分看贡献,不是看名字。

《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同时综合考虑对另一方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总之,双方表面的意思表示、房屋登记情况在离婚房产分割中不再那么重要了。衡量结果的最关键因素是各方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大小等综合状态。

本文源引|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编辑|李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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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关于......


——夏祖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理念与原则

引言

2025年2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以“实质穿透”的理念——法院不再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穿透到财产来源、婚姻贡献等实质因素。从而保护了出资父母一方权益,否定了婚内的不诚信行为、借婚姻不劳而获的投机行为;更加突出了实质公平,引导人们注重对家庭的付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基础为出资来源情况


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且无明确约定,是我国社会普遍现象。而该房应如何分配是当前离婚纠纷中争议最多的,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毕竟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子是最大的财富。对此,法条也一直在变化和更新。如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已失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实施,已失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都将有无约定、房屋购买时间节点(婚前或婚后)、房产证是否加名等作为共同房产分割的核心因素。

《解释(二)》则是回归到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以对房产贡献的实质情况作为房产分割的核心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解释(二)》则将房产的出资来源情况,作为了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并以此为分割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考虑共同生活、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多少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分割。而房子登记在谁名下,不再是考虑的基本因素。

具体来讲: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确定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可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再根据综合情况给予另一方可能高于或低于20%的补偿。


个人房产婚前或婚后改(加)名,分割基础为对家庭贡献情况


只有约定,还没改(加)名就离婚的,一方得房屋,另一方得补偿;结婚时间很短的,即便已经改(加)名,房屋归原房屋所有方,另一方得补偿;是否补偿及具体补偿金额取决于对家庭贡献值。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基本遵行是“赠予未完成前可撤销”“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物权法》第九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影响下,小两口婚前或婚后进行房产加名或改名屡见不鲜,实质上增加了社会成本和家庭不和谐因素。对此,《解释(二)》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

(一)约定赠予房产但未进行房产登记,该赠予不可撤销。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法条,实质承认了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还没过户的可以撤销;已经赠与的,尊重赠与事实,不能要求返还。

《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条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是继续履行该协议,还是基于行为基础的丧失,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

(二)已进行房产改(加)名登记,如何分看贡献,不是看名字。

《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同时综合考虑对另一方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总之,双方表面的意思表示、房屋登记情况在离婚房产分割中不再那么重要了。衡量结果的最关键因素是各方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大小等综合状态。

本文源引|陈宜芳、吴景丽、王丹 |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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