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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


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工作要求,以专业法律服务积极应对老龄社会,2024年1月,将设在本所的14个北京市老龄法律法学研究机构,以及原有的老龄法律部、家族办公室、慈善信托部、遗嘱继承部、助孝信托部、涉外遗产管理部、老年人犯罪预防与辩护专委会、老年人防骗维权专委会、律师见证业务专委会、慈善信托业务专委会、应对老龄化法律智库、长照法律服务专委会、军休干部法律服务部等专业部门进行优化整合,成立了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统辖现有合作建设的北京市老龄法律法学研究机构16个,专业服务部门18个。

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仍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内设机构,由陈洪忠律师总负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的业务指导与专业监督。

附: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诚信建设特别规范
        为了规范本律所老龄法律服务行为,建立起社会监督高效快捷机制,推进事务所“百年老店”诚信建设,经律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将修订规范发布施行。
        第一条 提供老龄法律服务的主办律师、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团队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不得隐瞒自己的违法、违纪或不诚信记录。
        第三条 不得喝所服务老年人的一口水!更不得私自收取老年人及其亲友的任何金钱或者物品。
        因客观原因不得不接受的财物,须经过部门主任批准,并及时登记上交律所,归律所所有。如果因为属于向律所捐赠而不能获得批准的,应当及时退还给老年人,取得老年人谅解。
        第四条 未经报请批准不得接受所服务老年人及其亲友的吃请,不得参加客户招待餐。
        经过批准的前款情况,餐后需作出书面说明并经过主办律师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条 本律所不接受所服务老年人的一分钱捐赠(即不得接受任何捐赠)。
相关律师需做好向老年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六条 服务律师应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全面、认真、到位履行服务合同确定的义务。
        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承办律师每周将服务完成情况上报给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发现工作不到位情况时需及时补救,并将问题和补救情况记录在案。
        第七条 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每两周检查各团队老龄法律服务工作一次,将检查情况小结并按规范存档留痕。
        第八条 事务所建立不定期检查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各部门的诚信服务情况的管理机制,主动预防不诚信行为发生,及时掌握、发现不诚信情形。
        第九条 律所充分告知老年人享有诚信监督权利,负责监督渠道的便捷和畅通。
律所负责相关投诉,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需在24小时以内回复投诉者。
        第十条 律所鼓励服务律师互相监督诚信执业行为,对于举报不诚信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对于目击不诚信行为却隐瞒不报的,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一条 律所聘请若干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为老龄法律服务特聘监督员,签订监督检查获悉老年人隐私等信息保密协议书,为特聘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充足便利。
        第十二条 律所为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以及各养老行业协会、各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依约定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确保应查尽查,确保社会监督有效畅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法律服务人员行为,主办律师、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应及时上报律所管理委员会。律所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警告、扣发奖金、离岗留队查看、离队等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律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4年1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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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工作要求,以专业法律服务积极应对老龄社会,2024年1月,将设在本所的14个北京市老龄法律法学研究机构,以及原有的老龄法律部、家族办公室、慈善信托部、遗嘱继承部、助孝信托部、涉外遗产管理部、老年人犯罪预防与辩护专委会、老年人防骗维权专委会、律师见证业务专委会、慈善信托业务专委会、应对老龄化法律智库、长照法律服务专委会、军休干部法律服务部等专业部门进行优化整合,成立了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统辖现有合作建设的北京市老龄法律法学研究机构16个,专业服务部门18个。

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仍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内设机构,由陈洪忠律师总负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的业务指导与专业监督。

附: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老龄法律服务诚信建设特别规范
        为了规范本律所老龄法律服务行为,建立起社会监督高效快捷机制,推进事务所“百年老店”诚信建设,经律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将修订规范发布施行。
        第一条 提供老龄法律服务的主办律师、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团队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不得隐瞒自己的违法、违纪或不诚信记录。
        第三条 不得喝所服务老年人的一口水!更不得私自收取老年人及其亲友的任何金钱或者物品。
        因客观原因不得不接受的财物,须经过部门主任批准,并及时登记上交律所,归律所所有。如果因为属于向律所捐赠而不能获得批准的,应当及时退还给老年人,取得老年人谅解。
        第四条 未经报请批准不得接受所服务老年人及其亲友的吃请,不得参加客户招待餐。
        经过批准的前款情况,餐后需作出书面说明并经过主办律师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条 本律所不接受所服务老年人的一分钱捐赠(即不得接受任何捐赠)。
相关律师需做好向老年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六条 服务律师应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全面、认真、到位履行服务合同确定的义务。
        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承办律师每周将服务完成情况上报给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发现工作不到位情况时需及时补救,并将问题和补救情况记录在案。
        第七条 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每两周检查各团队老龄法律服务工作一次,将检查情况小结并按规范存档留痕。
        第八条 事务所建立不定期检查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各部门的诚信服务情况的管理机制,主动预防不诚信行为发生,及时掌握、发现不诚信情形。
        第九条 律所充分告知老年人享有诚信监督权利,负责监督渠道的便捷和畅通。
律所负责相关投诉,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需在24小时以内回复投诉者。
        第十条 律所鼓励服务律师互相监督诚信执业行为,对于举报不诚信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对于目击不诚信行为却隐瞒不报的,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一条 律所聘请若干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为老龄法律服务特聘监督员,签订监督检查获悉老年人隐私等信息保密协议书,为特聘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充足便利。
        第十二条 律所为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以及各养老行业协会、各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依约定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确保应查尽查,确保社会监督有效畅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法律服务人员行为,主办律师、老龄法律服务研究院应及时上报律所管理委员会。律所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警告、扣发奖金、离岗留队查看、离队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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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4年1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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