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分析|合川研究
法律是解决问题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一 、网传消息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校园悲剧,一名初中学生被同学残忍害死后埋尸蔬菜大棚。三名初中生对同学王**进行长期霸凌,他们在3月10日下午将其诱骗到废弃的大棚,从他的微信账户中转走了191元。他们分工明确,一人回家拿铁掀,一人望风,一人看管。随后,他们残忍地杀害了王**,使用铁锹将受害人的脸目全毁,并将他埋在大棚里。第二天,这三个孩子毫不掩饰地回到学校上课,拒绝承认知道王**的下落,还编造谎言说被一名矮个男子带走了,误导警方调查。直到监控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了他们的罪行,他们才承认了杀人埋尸的事实。据说行凶的三名同学只有13岁上下,均未达到18周岁。
二 、本案如何处置
本案目前情况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键落在法律适应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于死刑,包括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
依据我国现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三名犯罪嫌疑人肯定不会被判死刑,也不可以将三人关押至18周岁再判处死刑,至于是否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已经不是主要关注点了。被害人的家属如果自己动手解决不构成正当防卫,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三 、价值观的理解
乐观主义持进步主义的观念,如果一个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他是不会实施犯罪的。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尤其是孩子,他们出生时只是一张白纸,等待着后天的涂抹,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于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等,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大多数犯罪的基本解决办法是经济的,如住房、健康、教育、就业等等,只要消除贫困,就能大幅度地减少犯罪。
现实主义则认为,人从出生开始就有幽暗的成分,无论时代如何进步,经济如何发展,人性幽暗的现实都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人性从来都是弯曲的曲木,人性绝非虚无的白纸,世俗的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
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四)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五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好奇心理 好奇,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的能力差,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随心所欲,误入歧途。
(二)逆反心理 从生理学的角度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逆反心理强烈时期。容易诱发逆反心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长教育不当,表现为过于严格、过于溺爱或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使孩子忍受不了;二是家长望子成龙心切,造成孩子因学习压力太大而进行反抗:三是学校过分追求升学率,只注重优等生的教育,容易使成绩差的学生自暴自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三)盲从心理 这主要表现在某些共同犯罪中,一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在主犯的教唆、诱导、胁迫下,盲目地服从,在不知不觉中涉足犯罪。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则盲目效仿网络游戏、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的形式,结伙进行犯罪活动。
(四)攀比心理 一些未成年人贪慕虚荣、讲究吃穿、好逸恶劳,这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心态不稳,控制力不强,报复情绪浓,受到一些委屈无法承受,遇到一些事情易生妒恨,继而进行报复,使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六)家庭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因素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对未成年人成长起着重大作用,不完整的家庭,孩子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这些孩子很容易因此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任性、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在家庭教育上存在问题。在这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或粗暴教育,棍棒管理或溺爱娇惯,袒护放纵、姑息迁就,往往使孩子形成严重的人格缺陷。父母的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到孩子,而且这种影响胜于父母使用语言进行的教育,父母表现出的贪财、吝啬等心态会影响孩子惟利是图;父母待人冷漠,粗暴、无礼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使之效仿。
(七)学校教育的因素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学校教育不利,也会影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学校教育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素质较差,错误引导未成年学生;学校收费过重,辍学人数增加,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周边环境恶劣,许多学校身处闹市,门前交通混乱,有的学校周围大量存在网吧、酒吧等各种娱乐场所,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
(八)传统的价值观崩溃 成年人自己都无法明确到底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从而导致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于是采取放任态度,或者是行之一套、言之一套。
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从司法实践中总结有:犯罪年龄趋向低年龄化、共同作案性、偶发性、野蛮性、反复性、报复性和模仿性。
(一)共同作案性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为基础,纠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在纠合过程中,为了争强好胜而在团伙中争当霸主,常常像滚雪球一样结合成更大的团伙,以壮大势力。这样,可以互相壮胆,在“人多势众”的心理支配下,犯罪过程中反映出胆大妄为,不顾一切,理智无法控制行为,其犯罪一旦得逞,便紧接着再干。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喜欢交际,乐于结群,一旦受坏人和外界不良因素引诱,在人多势众、互相壮胆的情况下,作起案来胆大妄为。
(二)偶发性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甚至表示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变态心理。他们的犯罪,一般来说,较少预谋、策划,常常是在外界的影响下,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犯罪的偶发性还表现在有的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还比较好,会在某种情况下,突然犯罪。未成年人这种偶发性犯罪现象与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未成年人发育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性的生理冲击力强,但是,他们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 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容易干出意料之外的犯罪行为。
(三)野蛮性
野蛮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表现特征。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特点遇事好冲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顾一切地去行动。如果这种特点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表扬,则是一种上进的动力,但如果用在违法犯罪上,则又成为一种破坏力。有一些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作恶犯罪却肆无忌惮,气焰嚣张,动不动就以“是不是给你放放血”,“不要喊,否则就要你一只耳朵”等相恐吓,以拳打脚踢、刀戳、捆绑等手段,侵犯人权,抢劫钱财。
(四)反复性
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即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方面,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经过帮助教育,痛哭流涕,表示要改邪归正,表现出易 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反复性,有些未成年人改了又犯,犯了又改,成了多次“进宫”的老手。因为他们多次作案得手后强化了犯罪心理,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特别是在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难以改造的累犯和再犯。
(五)报复性
未成年人虽尚年轻,但却渴望自立、自尊,获得别人的平等相待,不愿受管束,希望无拘无束的生活。这种心理特点,随着年龄的成熟而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品行时,谁如果管教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中,尤其是暴力犯罪中,报复性犯罪比较突出。这类未成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原因很多,多数表现为暴发性的犯罪,这种人的突出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凶狠、残暴、贪婪、没有人性,是最危险的犯罪分子。
(六)模仿性
未成年人好胜猎奇,对外界事物具有强烈的模仿性。他们年龄幼小,辨别是非能力低下,往往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种镜头和情节,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伎俩,进行犯罪活动。
当前,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少女犯罪率大幅度增加,团伙犯罪现象严重,智能化犯罪增多,未成年人吸毒问题严重,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显著增多,涵盖了无知型犯罪、冲动型犯罪、报复型犯罪、团伙型犯罪以及从属性犯罪等各方面。
结束语
有些问题不是简单靠法律就能彻底解决的,法律在发展中不断走向完美,但是它无法做到彻底的尽善尽美,因为我们都是有限的人。
作者声明
本文借鉴、摘录了许多公开发表的文章,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作者同意任何人、任何单位或网站就本文进行转载、复制、摘录,广泛宣传。
让我们共同努力,阻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孩子们撑起安全的大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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