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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新公司法》第47条的刹车效应|合川研究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47条尤为引人关注。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会深入调研论证,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公司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定资本制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公司资本及其相关问题,依照一定原则所做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和。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二)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其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法定资本制,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的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难及成立后变更资本的麻烦,也与市场经济环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则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国家摒弃,从而引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缴纳,只需依法缴纳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缴纳部分资本,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内缴纳完毕。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强求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全部缴纳所有资本,从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缴纳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的状况;同时,因成立时尚未缴纳的那部分资本已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之内,故后期缴纳资本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其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实行授权资本制也存在一定弊端,在公司成立之初,极有可能因实有资本与注册的账面资本不一致而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进行了修正,其特点是:坚持法定资本认缴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



认缴资本制



《2006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006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2006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0万;2006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必须先实缴20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2013年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制则是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新公司法》第47条的时代意义



(一)《新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必要性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新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三)《新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



《新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应对策略



新成立的公司降低注册资金;已成立的公司对认缴额减资,减到能在5年内实现实缴的水准。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或认缴金额过大无法在5年内实缴完成,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资方法包括:减少注册资金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或者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额。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公司减资法定程序及所需资料清单



(一)公司减资法定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所需资料清单

1.企业登记(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独资企业减资决定;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
4.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5.报纸减资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回执;
6.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验资报告;
9.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0.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公司减资的流程

1.步骤

作出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前置审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变更登记

2.要点

(1)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

(2)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3)办理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6)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许多地区实现网上办理,建议咨询属地专业机构。外资减资的不在此处解读。



企业减资是否缴税,需要分情形



(一)减资后股东得到的相当于原出资部分或者只是认缴未实缴,股东不纳税;

(二)减资后股东得到的超出原出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三)如果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减资对价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实质性减资,股东实际上收回了投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其中,实缴资本的,个人股东税务处理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税务处理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中,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确认收入,其余部分按“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结束语

公司减资后,可能会降低客户的信任度,公司注册资本越少,参与好项目机率就会越小一些,尤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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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新公司法》第47条的刹车效应|合川研究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47条尤为引人关注。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会深入调研论证,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公司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定资本制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公司资本及其相关问题,依照一定原则所做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和。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二)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其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法定资本制,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的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难及成立后变更资本的麻烦,也与市场经济环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则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国家摒弃,从而引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缴纳,只需依法缴纳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缴纳部分资本,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内缴纳完毕。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强求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全部缴纳所有资本,从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缴纳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的状况;同时,因成立时尚未缴纳的那部分资本已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之内,故后期缴纳资本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其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实行授权资本制也存在一定弊端,在公司成立之初,极有可能因实有资本与注册的账面资本不一致而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进行了修正,其特点是:坚持法定资本认缴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



认缴资本制



《2006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006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2006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0万;2006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必须先实缴20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2013年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制则是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新公司法》第47条的时代意义



(一)《新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必要性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新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三)《新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



《新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应对策略



新成立的公司降低注册资金;已成立的公司对认缴额减资,减到能在5年内实现实缴的水准。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或认缴金额过大无法在5年内实缴完成,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资方法包括:减少注册资金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或者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额。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公司减资法定程序及所需资料清单



(一)公司减资法定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所需资料清单

1.企业登记(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独资企业减资决定;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
4.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5.报纸减资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回执;
6.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验资报告;
9.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0.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公司减资的流程

1.步骤

作出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前置审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变更登记

2.要点

(1)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

(2)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3)办理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6)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许多地区实现网上办理,建议咨询属地专业机构。外资减资的不在此处解读。



企业减资是否缴税,需要分情形



(一)减资后股东得到的相当于原出资部分或者只是认缴未实缴,股东不纳税;

(二)减资后股东得到的超出原出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三)如果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减资对价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实质性减资,股东实际上收回了投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其中,实缴资本的,个人股东税务处理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税务处理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原出资额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原出资额的部分中,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确认收入,其余部分按“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结束语

公司减资后,可能会降低客户的信任度,公司注册资本越少,参与好项目机率就会越小一些,尤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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