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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雅: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纠纷相关问题分析|合川研究


一、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代位权纠纷概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往往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当承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债权,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请求支付工程款。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可以是工程款,也可以是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债权;承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债权,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未超过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性质及权利基础

代位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代位权属的权利基础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在传统民法理论下,实际施工人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等债权。对于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合同法基础:认为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是承包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民法典基础:认为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

特别法基础:认为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特别法规定。

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债权。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并非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债权,而是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为前提。如果承包人已经行使了对发包人的债权,或者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未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则实际施工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只能请求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超过该债权范围的款项。

(二)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仅能依靠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可能因承包人的原因而无法获得工程款。因此,赋予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可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三)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后果: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无需先向承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为限。实际施工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超过该债权范围的款项。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实际施工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四、代位权纠纷的管辖

管辖涉及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权限,直接关系到代位权的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因此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受到原合同中选择的法院管辖条款的限制,该选择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原则进行的。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如果发包人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五、代位权纠纷中的难点问题

1、举证责任过重: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承包人怠于行使债权,以及该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存在举证困难。
2、法律适用不统一:对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同法院不同裁判的现象,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代位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查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确定发包人是否存在可供抵消的抗辩事由。

六、结语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议在实践中,当事人要在合同起草和履行中充分考虑代位权的相关问题,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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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代位权纠纷概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往往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当承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债权,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请求支付工程款。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可以是工程款,也可以是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债权;承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债权,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未超过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性质及权利基础

代位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代位权属的权利基础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在传统民法理论下,实际施工人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等债权。对于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合同法基础:认为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是承包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民法典基础:认为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

特别法基础:认为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特别法规定。

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债权。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并非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债权,而是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为前提。如果承包人已经行使了对发包人的债权,或者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未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则实际施工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只能请求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超过该债权范围的款项。

(二)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仅能依靠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可能因承包人的原因而无法获得工程款。因此,赋予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可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三)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后果: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无需先向承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为限。实际施工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超过该债权范围的款项。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实际施工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四、代位权纠纷的管辖

管辖涉及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权限,直接关系到代位权的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因此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受到原合同中选择的法院管辖条款的限制,该选择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原则进行的。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如果发包人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五、代位权纠纷中的难点问题

1、举证责任过重: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承包人怠于行使债权,以及该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存在举证困难。
2、法律适用不统一:对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同法院不同裁判的现象,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代位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查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确定发包人是否存在可供抵消的抗辩事由。

六、结语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议在实践中,当事人要在合同起草和履行中充分考虑代位权的相关问题,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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