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律师提议制定……
——李国强律师提议制定《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人类可利用的资源分为两类:一是不可再生资源,二是可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就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它包括以矿物为原料生产并报废的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合金、无机非金属、塑料、橡胶、纤维、纸张等都称为再生资源。
与使用原生资源相比,使用再生资源可以大量节约能源、水资源和生产辅料,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许多矿产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这决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因其包含显著的节能减排效应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益,是国家实施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绿色生产和绿色制造、推广绿色产品的重要抓手和重要措施。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仅能解决资源短缺问题,还能减轻过度开发使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是助力“品质城市”建设的有效途径。
从产业链上下游来说,主要包括回收与利用两个部分。其中,回收部分主要包括了废旧物资物流上的收集、、运输、集散等;利用部分包括回收之后再制造、再循环的加工生产以及深加工阶段。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整合有限的资源,构造再生资源回收、分拣、转运、加工利用、集中处理为一体的产业化格局,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据此建议进行《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立法。通过立法规范以下主要事项:
一 宏观调控 【立法基本原则】
1、依法调整排放者、商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再生资源交易链与利益链,通过市场化经营和政府适度补贴,在排放者得到实惠、商家绑定更多的消费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获得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和政府减少财政补贴的前提下,提高资源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废弃物分流分类,实现再生的预期收益与商业运作。
2、要求产品生产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和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对工业和企业塑料包装、建材包装和聚氨酯发泡塑料包装、销售包装物等进行分级管理。
3、组建生产厂家、商业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再生加工企业多元系统,实现对包装废弃物组织回收、分类、处理、循环使用。
4、设立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社会基金。发挥社区、回收商、地方政府清洁机构和基金的作用,社区组建资源回收互助组织推动家庭垃圾分类、回收和预处理,回收商建立高效的回收系统,政府清洁机构承担定时、定点、定线收运,基金向回收体系注入资金推动社区、回收商和地方政府清洁机构科学执行资源回收制度。四个主体分工协作,合而为一,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及经济激励在资源回收过程的作用,促进与持续推动了再生资源分类、回收与利用。
二 职能部门分工 【立法分工】
坚持规划引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人口、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实现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合理布局,明确固定站点、集中处理中心的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突出集中处理中心的专业特色与区域定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卫生、科技产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规划。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实施监管,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负责发挥其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牵头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发展,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根据实际抓好法制的贯彻实施,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回收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 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立法制度】
1、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退税或减免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资源节约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及工程项目,以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扶持等方式给予支持。结合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整合吸纳社会资本,投建和经营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在保证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双向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集中进场、部门集中监管、再生资源集中交易、产业链集中布局、配套设施集中建设"五集中的经营模式,建立进场经营者自主经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平台。对集中处理中心的投资和建设,政府给予优先立项、用地指标、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支持。符合重点项目有关规定的,纳入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符合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产废企业、资金提供者进入集中处理中心开展购销活动,推动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2、坚持市场开放。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依法在核定的区域或领域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经营地域范围,不得违法侵害产废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交易自主权,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保障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双向自由选择权。
3、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信用等级制度。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相关部门根据经营者诚信等级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4、坚持公平竞争。任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参与者均不得以设卡拦路、强买强卖等各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
5、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信息共享发布制度。建设再生资源管理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相关信息部门共享、动态更新。
6、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联合检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及行业办理备案后,定期组织、公安、环保、消防、城管、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该经营者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对经营场地、经营活动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查处。
7、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中心,通过举报热线、举报邮箱、义务社会监督员以及媒体监督等形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社会监督机制。
8、建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名录管理制度。由公安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抓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名录登记、公布,通过视频联网、专项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加强监管。
9、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应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交易发票、台账以及产废企业边角料交易台账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再生资源买卖双方的偷税漏税行为。
10、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承诺书制度。
四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的查处【法律责任】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2、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到公安部门备案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再生资源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其他涉税事宜的,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
5、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的。
6、未经海关许可,企业、单位和个人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7、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
8、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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