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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公司在增资时股东会能不能强令股东认缴增资?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如果有的股东不同意认缴增资,股东会能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强令该股东认缴增资?

对于这个问题,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否定性结论(如:福建天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勇及宁波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判决,[2020]闽01民终1663号)。

法院生效裁判结论,足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如果想知道法院为何如此裁判,其背后有没有理论支撑,则需要我们从公司产生的历史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中寻找答案。

 
股东有限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股东有限投资责任,二是股东有限清偿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是在不断地克服合伙企业制度不利于刺激投资的过程中形成的。合伙企业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当合伙企业需要资金时,由合伙人负责出资,所以合伙人一旦投资合伙企业,将陷入无限投资的“深渊”。二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上,首先解决的是股东无限投资责任,进而形成股东有限清偿责任。
 
关于股东有限投资责任问题,早在15世纪初期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答案。1372年,法国图卢兹12家小磨坊合并成立了“荣耀巴扎克”公司。1427年,荣耀巴扎克勒公司磨坊发生了严重火灾,股东们号召出资重建,但有些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继续出资,这时股东们不能被强迫支付无限的金额,股东可以将他们拥有的股份交还公司,然后退出公司,公司用这些股份去寻找新的投资人,股东投资制度由要求股东继续投资向吸引新的投资者转变。
 
在海洋贸易中,出海商人与出资商人(投资人)实行“一航程一筹资、一航程一结算”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投资人无限投资风险。在康曼达和海事公司中,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海上贸易亏损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填补。那些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只以投入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使得出资商人摆脱了无限投资责任,同时也有了股东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含义。
 
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后来学习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允许原股东退出,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吸引新股东的加入,改变了公司需要资金只能由原股东增加投资的经营方式,在投资的角度解除了股东的无限投资风险。所以,那时实行的股东有限责任,更多地是指股东有限投资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就是一个刺激投资、利于公司融资的过程。当股东承担有限投资责任时,可能因为公司经营亏损继续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尽管在康曼达、海事公司中出资商人和出资商人之间存在着有限责任的约定,但这属于契约性和内部性,不是法律制度,仍然不利于刺激投资。当股东承担了有限清偿责任成为法律制度之后,才最终宣告股东无限投资责任的终止。

在公司增资时,如果股东会强令股东增加出资,实质上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违反。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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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否定性结论(如:福建天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勇及宁波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判决,[2020]闽01民终1663号)。

法院生效裁判结论,足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如果想知道法院为何如此裁判,其背后有没有理论支撑,则需要我们从公司产生的历史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中寻找答案。

 
股东有限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股东有限投资责任,二是股东有限清偿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是在不断地克服合伙企业制度不利于刺激投资的过程中形成的。合伙企业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当合伙企业需要资金时,由合伙人负责出资,所以合伙人一旦投资合伙企业,将陷入无限投资的“深渊”。二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上,首先解决的是股东无限投资责任,进而形成股东有限清偿责任。
 
关于股东有限投资责任问题,早在15世纪初期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答案。1372年,法国图卢兹12家小磨坊合并成立了“荣耀巴扎克”公司。1427年,荣耀巴扎克勒公司磨坊发生了严重火灾,股东们号召出资重建,但有些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继续出资,这时股东们不能被强迫支付无限的金额,股东可以将他们拥有的股份交还公司,然后退出公司,公司用这些股份去寻找新的投资人,股东投资制度由要求股东继续投资向吸引新的投资者转变。
 
在海洋贸易中,出海商人与出资商人(投资人)实行“一航程一筹资、一航程一结算”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投资人无限投资风险。在康曼达和海事公司中,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海上贸易亏损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填补。那些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只以投入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使得出资商人摆脱了无限投资责任,同时也有了股东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含义。
 
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后来学习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允许原股东退出,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吸引新股东的加入,改变了公司需要资金只能由原股东增加投资的经营方式,在投资的角度解除了股东的无限投资风险。所以,那时实行的股东有限责任,更多地是指股东有限投资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就是一个刺激投资、利于公司融资的过程。当股东承担有限投资责任时,可能因为公司经营亏损继续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尽管在康曼达、海事公司中出资商人和出资商人之间存在着有限责任的约定,但这属于契约性和内部性,不是法律制度,仍然不利于刺激投资。当股东承担了有限清偿责任成为法律制度之后,才最终宣告股东无限投资责任的终止。

在公司增资时,如果股东会强令股东增加出资,实质上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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