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坤:地方政府不诚信现象再次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
在当下地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不诚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的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据有关媒体分析,当下政府不诚信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决策随意,朝令夕改
2 随意承诺,肆意违约
3 职责不清,部门打架
4 地方保护盛行,司法不公
5 权力寻租,腐败严重
有人说: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一个道德滑坡、诚信大面积缺失的时代。在个人诚信、社会诚信、商业诚信、政务诚信中,最关键还是政务诚信。各级政府是社会规范的制定者、执行者,维护规则的权威,确保政务的诚信,是各级政府的本分。如果政府不讲诚信,商业领域的诚信就难以做到,社会诚信与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8月5日又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该通知开门见山地提出,为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特发布该通知。通知明确了下列措施:
一、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
01 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本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
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发改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地方投诉专栏,及时调度各地受理投诉情况。支持各地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
02 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二、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01 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改委将违约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推动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
02 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
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03 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04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三、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
01 定期开展评估通报
发改委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省级信用牵头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
02 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
发改委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
03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发改委此次通知的发布,对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将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但是,正如笔者之前所提到的,此次发改委仅仅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颁发此通知,力度尚不够。中央应加大立法保障的力度,将相关措施纳入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制范围,使相关的政策与部门规章的规定,更具强制力,使法治意识真正能够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得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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