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拘留、拘役、拘传、留置的区别|合川研究
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某种危害的,包括过错和过失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总体上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每一种违法基本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主体、主观、客观、客体。
(一)违法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每一种违法,都必须有违法主体,有的违法是一个人实施的,违法主体就是一人,有的违法是数人实施的,违法主体就是数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违法的,构成单位违法,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违法主体。
(二)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违法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违法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违法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违法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违法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该单位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诈骗,违法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违法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措施,非法律专业人员可能存在一定的混淆,本文对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拘役、拘传、留置进行简单比较。
1、法律依据
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
拘役:《刑法》
拘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适用对象
行政拘留: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国家机关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权利等等的一般违法行为。
司法拘留:妨害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行为。具体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涉嫌刑事违法的行为。 另外: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违法、实行违法或者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违法证据的;
(四)违法的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做案、多次做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役: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的刑事被告人。
拘传:应当到庭的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包括民事、刑事案件中,但不包括行政案件)。
留置: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3、期限;救济方式和途径
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处罚的20日以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司法拘留:15日以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刑事拘留:1日以上7日以下,必要时可以再延长30天。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期间,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已在押的不释放,未在押的原则上不得收押。
拘传:开庭前拘传到庭,开庭完毕后释放;或单独拘传讯问(每次连续不超12个小时)。
留置: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3个月。
4、决定机关——批准/决定人员——执行人员或看管单位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决定——局长批准——治安警察执行、公安机关看管
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决定——院长批准——司法警察执行、公安机关看管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局长、院长批准——刑侦警察执行——公安机关看管
拘役: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法庭判决——公安机关看管
拘传:人民法院决定——院长批准——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留置: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5、与刑期折抵
被拘留、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拘留、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6、法律后果
行政拘留——法律结果——有案底
司法拘留——法律结果——有案底
刑事拘留——法律过程——不显示案底
拘役——法律结果——有案底
拘传——法律过程——不显示案底
留置——法律过程——不显示案底
作者:李国强律师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 主任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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