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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主题:自主择业军官到地方再就业后劳动纠纷之法理分析与实务处理(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自主择业军官离开部队后,每月依然领取国家发放的固定“工资”,依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似乎和退休没有什么区别。那么,我们是已经“退休”了吗?如我们到地方后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吗?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能够得到哪些补(赔)偿?


上文我们对自主择业政策、自主择业军官身份、退役金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军官自主择业后,意味着我们就丧失了军队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劳动市场后则成为一名“社会再就业人员”,是一个以自身能力素质、工作业绩换取薪酬的普通劳动者。

那么,自主择业军人到地方就业后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首先,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与自主择业军人的身份无关。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也是军队转业干部,因此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其次,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用工实质。
   
如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如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第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仅一字之差,但相关待遇保障却大不相同。
   
一是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二是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三是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四是如发生纠纷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五是纠纷处理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有诸多的保护和照顾条款,能极大维护劳动的合法权益,如可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补偿等等。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劳务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无特殊照顾条款,也无权提出上述请求。
  
因此,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厘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至关重要!

律师简介

夏祖裕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前解放军大校。现为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军休干部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合川律师务所涉军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始终以严谨、专业、细致的精神,致力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涉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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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自主择业军官到地方再就业后劳动纠纷之法理分析与实务处理(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自主择业军官离开部队后,每月依然领取国家发放的固定“工资”,依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似乎和退休没有什么区别。那么,我们是已经“退休”了吗?如我们到地方后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吗?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能够得到哪些补(赔)偿?


上文我们对自主择业政策、自主择业军官身份、退役金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军官自主择业后,意味着我们就丧失了军队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劳动市场后则成为一名“社会再就业人员”,是一个以自身能力素质、工作业绩换取薪酬的普通劳动者。

那么,自主择业军人到地方就业后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首先,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与自主择业军人的身份无关。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也是军队转业干部,因此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其次,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用工实质。
   
如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如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第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仅一字之差,但相关待遇保障却大不相同。
   
一是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二是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三是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四是如发生纠纷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五是纠纷处理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有诸多的保护和照顾条款,能极大维护劳动的合法权益,如可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补偿等等。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劳务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无特殊照顾条款,也无权提出上述请求。
  
因此,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厘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至关重要!

律师简介

夏祖裕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前解放军大校。现为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军休干部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合川律师务所涉军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始终以严谨、专业、细致的精神,致力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涉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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