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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疫情期间应当知道的法律问题Q&A(转自:法制网)


 
(本文来源:法制网  2020-3-12 14:30 星期四—— 企业在疫情期间应当知道的法律问题Q&A)


关于生产经营

Q1: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如何降低人力成本?
A:避免单方降薪,以友好协商解决为主,注意沟通时要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出现歧义。同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Q2:面临疫情,企业能借助什么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A: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争取房租减免,关注政府、园区的优惠政策,符合标准的主动申请。
Q3:如何争取房租减免? 
A:合同中有相关不可抗力条款的可以主张履行,无相关条款可以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协议。
Q4:经营确实困难是否可以裁员? 
A:在可以采取调整薪资等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建议尽量避免裁员或尽量少裁员。
Q5:经营确有困难时是否可以推迟发放工资? 
A:可以。前提需与工会及职工代表形成书面协议,并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Q6:企业是否可以任意上涨产品价格? 
A:不能。违背政策任意上调产品价格有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风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Q7:企业受到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如何应对银行贷款到期? 
A:银保监会已经发文要求扶持企业,现阶段企业应当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材料证明履约能力,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还款期限延长或续贷。 
Q8:如何解决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问题? 
A:对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考虑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对履约能力较弱的企业,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Q9:疫情期间的诉讼仲裁事件如何处理? 
A: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立案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或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立案。开庭审理可以申请延期或听从法院及仲裁委安排进行在线开庭。

关于履行合同

Q1: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A:属于。本次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Q2: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免责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从免责事由中排除后是否还可以申请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A:仍然可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无需约定,也不能排除。 
Q3:能否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需要达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Q4: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A:先行协商,尝试达成补充协议,尽可能履行法定及合同义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注意收集及固定可以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证据,必要时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注意形式要件,采取正规方式通知相对方,保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Q5:竣工验收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如何解决? 
A:注意收集及固定可以证明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证据并及时与发包商进行沟通,从而请求顺延工期。
Q6:受疫情影响未能成行,旅行社是否应退费? 
A:若旅行社已支付第三方费用,可与第三方协商退还费用,若第三方不可退还,建议此费用由旅行社和顾客平均分担,若未支付则应当退费。 
Q7:婚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A:若符合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可协商改期或者解除合同。 
Q8:快递运输行业在成本变高的情况下,可否要求增加运费? 
A:可以。由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疫情,导致成本大幅度上升,若要求快递运输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Q9:因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A:对不可抗力等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没有,需先判断合同适用的法律,再判断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注意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有关人事管理

Q1: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期间及延长复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吗? 
A:不属于。本次延长假期属于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应对措施。本次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基于政府的传染病防疫措施要求而处于停工状态,延迟复工期间应定性为休息日。 
Q2: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是否强制执行?可以不休吗? 
A:如无特殊情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Q3: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强制执行?能否要求员工正常复工? 
A: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须(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须(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宜复工。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公司提前复工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从而产生行政处罚风险,承担民事责任风险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Q4:统一延长假期期间员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以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A: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休息日标准,不适用法定节假日标准。
Q5:在延迟复工期间,需要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吗?以什么标准支付? 
A:需要。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按照各地确定的标准支付,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6: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工作?除工资外是否还应发放加班费?
A:可以安排工作,不需要再额外发放加班费。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按照规定零散到岗办公,由于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故无需额外提供加班费,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即可。 
Q7: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返岗如何处理? 
A:优先按照年休假处理,年休假不足的可以按照病事假处理。  
Q8:假期结束后劳动者未及时复工,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不能因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或其他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得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况按照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即可。 
Q9:公司能否对被隔离的员工单方面调岗调薪? 
A:不能。公司必须继续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单方面调岗调薪。 
Q10:能否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A:不能。企业可以通过向求职者索要医院开具的相关健康证明或隔离记录来确认其健康情况。若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可能涉及劳动法所禁止的就业歧视,从而面临民事诉讼风险。
Q11:被派往疫区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A:视同工伤。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Q12:员工在家办公时,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A:属于。认定为工伤主要的构成要素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现阶段因防控疫情需要,根据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Q13:若员工拒绝检疫,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A:若员工情形严重,严重违反、妨碍紧急处理工作,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Q14:员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A:能。医保本次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全额报销的特殊报销政策。
Q15:对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A: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Q16: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已经依法复工的,员工仅因对疫情的恐惧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A:建议单位对员工加强心理疏导,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其在家办公。上述方法无法解决时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Q17: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需要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吗? 
A:可以,需要支付工资,加班费视情况确定。在员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如有加班,则需要支付加班费,否则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Q18:对已经确诊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对已确诊的员工,在患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Q19:疫情期间,社保问题如何处理? 
A:现阶段各省市均已出台相关政策,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申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疫情结束后可补发。
Q20: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A:可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员工除外。 
Q21: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 
A:可以。但需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保证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 
Q22: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A: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仅有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负主要责任的才视同工伤,感染新冠肺炎不能类推解释为交通事故,故不能视同工伤。
Q23: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A:应当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有关用人单位疫情防治义务

Q1:企业复工后,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A:第一,企业可通过发放纸质材料、手机网络通知等非聚集的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地方出台的各项防疫政策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第二,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符合防护标准的口罩、手套,在前台、卫生间、食堂、水房、宿舍等公共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防疫期间,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位置设置体温测量点,在员工上班前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每日通过网上问卷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健康情况,保证掌握所有员工的健康情况; 
第四,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定点进行消毒,并将消毒记录公示并存档;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以保证空气流通,避免传染风险;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第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尽可能采取分散就餐的制度,降低食堂人员密度,避免传染风险。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 
第六,企业人事部门与法务部门应当展开合作,建立防疫期间劳动争议快速协商解决机制,集中解决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返岗后因薪酬待遇、工资发放、工作量调整、休息休假等事由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对员工的安抚工作,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Q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拥有知情权?应当如何行使? 
A: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向告知员工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员工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员工健康状况、返岗时间、方式等。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并且尽量事先获得员工的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在保证单位防疫知情权的同时保证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以避免诉讼风险。
Q3:企业有哪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A:第一,接受卫健委、疾控中心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发现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如实报告; 
第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或者新冠肺炎防疫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被感染的人员送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疫情扩散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疫情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防疫工作; 
第六,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 
第七,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机关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 
Q4:疫情期间,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公安机关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疫情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Q5: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存在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A: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存在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政府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6: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需要隔离的员工,存在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A:需要看企业是否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如果落实了,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的情况下,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高级合伙人 马维国律师,律师助理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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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疫情期间应当知道的法律问题Q&A(转自:法制网)


 
(本文来源:法制网  2020-3-12 14:30 星期四—— 企业在疫情期间应当知道的法律问题Q&A)


关于生产经营

Q1: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如何降低人力成本?
A:避免单方降薪,以友好协商解决为主,注意沟通时要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出现歧义。同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Q2:面临疫情,企业能借助什么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A: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争取房租减免,关注政府、园区的优惠政策,符合标准的主动申请。
Q3:如何争取房租减免? 
A:合同中有相关不可抗力条款的可以主张履行,无相关条款可以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协议。
Q4:经营确实困难是否可以裁员? 
A:在可以采取调整薪资等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建议尽量避免裁员或尽量少裁员。
Q5:经营确有困难时是否可以推迟发放工资? 
A:可以。前提需与工会及职工代表形成书面协议,并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Q6:企业是否可以任意上涨产品价格? 
A:不能。违背政策任意上调产品价格有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风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Q7:企业受到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如何应对银行贷款到期? 
A:银保监会已经发文要求扶持企业,现阶段企业应当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材料证明履约能力,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还款期限延长或续贷。 
Q8:如何解决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问题? 
A:对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考虑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对履约能力较弱的企业,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Q9:疫情期间的诉讼仲裁事件如何处理? 
A: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立案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或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立案。开庭审理可以申请延期或听从法院及仲裁委安排进行在线开庭。

关于履行合同

Q1: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A:属于。本次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Q2: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免责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从免责事由中排除后是否还可以申请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A:仍然可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无需约定,也不能排除。 
Q3:能否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需要达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Q4: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A:先行协商,尝试达成补充协议,尽可能履行法定及合同义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注意收集及固定可以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证据,必要时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注意形式要件,采取正规方式通知相对方,保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Q5:竣工验收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如何解决? 
A:注意收集及固定可以证明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证据并及时与发包商进行沟通,从而请求顺延工期。
Q6:受疫情影响未能成行,旅行社是否应退费? 
A:若旅行社已支付第三方费用,可与第三方协商退还费用,若第三方不可退还,建议此费用由旅行社和顾客平均分担,若未支付则应当退费。 
Q7:婚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A:若符合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可协商改期或者解除合同。 
Q8:快递运输行业在成本变高的情况下,可否要求增加运费? 
A:可以。由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疫情,导致成本大幅度上升,若要求快递运输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Q9:因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A:对不可抗力等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没有,需先判断合同适用的法律,再判断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注意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有关人事管理

Q1: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期间及延长复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吗? 
A:不属于。本次延长假期属于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应对措施。本次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基于政府的传染病防疫措施要求而处于停工状态,延迟复工期间应定性为休息日。 
Q2:国务院统一延长假期是否强制执行?可以不休吗? 
A:如无特殊情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Q3: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强制执行?能否要求员工正常复工? 
A: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须(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须(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宜复工。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公司提前复工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从而产生行政处罚风险,承担民事责任风险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Q4:统一延长假期期间员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以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A: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休息日标准,不适用法定节假日标准。
Q5:在延迟复工期间,需要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吗?以什么标准支付? 
A:需要。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按照各地确定的标准支付,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6: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工作?除工资外是否还应发放加班费?
A:可以安排工作,不需要再额外发放加班费。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按照规定零散到岗办公,由于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故无需额外提供加班费,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即可。 
Q7: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返岗如何处理? 
A:优先按照年休假处理,年休假不足的可以按照病事假处理。  
Q8:假期结束后劳动者未及时复工,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不能因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或其他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得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况按照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即可。 
Q9:公司能否对被隔离的员工单方面调岗调薪? 
A:不能。公司必须继续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单方面调岗调薪。 
Q10:能否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A:不能。企业可以通过向求职者索要医院开具的相关健康证明或隔离记录来确认其健康情况。若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可能涉及劳动法所禁止的就业歧视,从而面临民事诉讼风险。
Q11:被派往疫区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A:视同工伤。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Q12:员工在家办公时,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A:属于。认定为工伤主要的构成要素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现阶段因防控疫情需要,根据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Q13:若员工拒绝检疫,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A:若员工情形严重,严重违反、妨碍紧急处理工作,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Q14:员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A:能。医保本次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全额报销的特殊报销政策。
Q15:对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A: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Q16: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已经依法复工的,员工仅因对疫情的恐惧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A:建议单位对员工加强心理疏导,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其在家办公。上述方法无法解决时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Q17: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需要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吗? 
A:可以,需要支付工资,加班费视情况确定。在员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如有加班,则需要支付加班费,否则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Q18:对已经确诊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对已确诊的员工,在患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Q19:疫情期间,社保问题如何处理? 
A:现阶段各省市均已出台相关政策,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申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疫情结束后可补发。
Q20: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A:可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员工除外。 
Q21: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 
A:可以。但需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保证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 
Q22: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A: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仅有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负主要责任的才视同工伤,感染新冠肺炎不能类推解释为交通事故,故不能视同工伤。
Q23: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A:应当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有关用人单位疫情防治义务

Q1:企业复工后,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A:第一,企业可通过发放纸质材料、手机网络通知等非聚集的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地方出台的各项防疫政策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第二,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符合防护标准的口罩、手套,在前台、卫生间、食堂、水房、宿舍等公共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防疫期间,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位置设置体温测量点,在员工上班前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每日通过网上问卷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健康情况,保证掌握所有员工的健康情况; 
第四,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定点进行消毒,并将消毒记录公示并存档;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以保证空气流通,避免传染风险;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第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尽可能采取分散就餐的制度,降低食堂人员密度,避免传染风险。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 
第六,企业人事部门与法务部门应当展开合作,建立防疫期间劳动争议快速协商解决机制,集中解决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返岗后因薪酬待遇、工资发放、工作量调整、休息休假等事由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对员工的安抚工作,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Q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拥有知情权?应当如何行使? 
A: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向告知员工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员工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员工健康状况、返岗时间、方式等。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并且尽量事先获得员工的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在保证单位防疫知情权的同时保证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以避免诉讼风险。
Q3:企业有哪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A:第一,接受卫健委、疾控中心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发现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如实报告; 
第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或者新冠肺炎防疫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被感染的人员送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疫情扩散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疫情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防疫工作; 
第六,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 
第七,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机关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 
Q4:疫情期间,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公安机关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疫情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Q5: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存在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A: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存在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政府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6: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需要隔离的员工,存在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A:需要看企业是否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如果落实了,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的情况下,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高级合伙人 马维国律师,律师助理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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